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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帅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7)川0107刑初537号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7-10-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当事人
李强,赵占福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C}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7刑初537号 被告人 身份情况 姓名 敖帅 出生日期 1987年10月3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前科、强制措施情况 2005年1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乐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7年4月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583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敖帅与特情张雪(化名)经事先电话商定后,于2017 年4月7日15时许,在本市武候区万顺二路万福苑A区2单元 1101号房间内,以人民币500元价格卖给张雪两小袋净重共计 1.85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二人交易完毕后即被民警挡获。 民警现场查获上述毒品及敖帅持有的“金立”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500元。 指控罪名 贩卖毒品罪 量刑建议 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 判决理由 被告人敖帅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数量为1.8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敖帅当庭自愿认罪,本案有特情介入,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敖帅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敖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85克予以没收。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组织 判决日期 审判员 李毅 二○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史雅莉 来自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fcb7f1cfa9ec45d3a824a7fd015efb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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