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7)浙0382刑初1241号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9-10-28
公开日期
2018-05-29
当事人
阿克塞县团结乡大坝图村石棉矿,阿克塞县团结乡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刑初124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李华出生日期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职业务工性别男中共党员否身份证号码住址户籍地贵州省纳雍县老凹坝乡新厂村九组前科劣迹无强制措施2017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号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乐检公诉刑诉[2017]1161号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指控事实2017年8月13日下午,被告人李华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mg/100ml)无证驾驶二轮燃油助力车,途经乐清市湖雾镇隔溪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不负事故全部责任。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告人辩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李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4日起自2017年9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徐建钦(签章)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代书记员陈竞(签章)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f9c81beff3e9474bbd0fa8ef00a25f84
(2017)浙0382刑初1241号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9-10-28
公开日期
2018-05-29
当事人
阿克塞县团结乡大坝图村石棉矿,阿克塞县团结乡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刑初124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李华出生日期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职业务工性别男中共党员否身份证号码住址户籍地贵州省纳雍县老凹坝乡新厂村九组前科劣迹无强制措施2017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号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乐检公诉刑诉[2017]1161号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指控事实2017年8月13日下午,被告人李华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mg/100ml)无证驾驶二轮燃油助力车,途经乐清市湖雾镇隔溪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不负事故全部责任。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告人辩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李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4日起自2017年9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徐建钦(签章)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代书记员陈竞(签章)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f9c81beff3e9474bbd0fa8ef00a25f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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