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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7)鲁0211刑初1320号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1-09-10

公开日期
2017-12-27

当事人
基本

案由


法律依据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132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张某某出生日期1991年9月10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中专文化职业新东洋计电有限公司职员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17年4月5日张某某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强制措施2017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1344号指控事实2016年冬天的一天下午4、5点钟,被告人张某某在其黄岛区六和社区家中容留丁某、徐某某吸食毒品一次;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4、5点钟,被告人张某某在其黄岛区六和社区家中容留丁某吸食毒品一次;2017年4月4日下午5点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其黄岛区六和社区家中容留徐某某吸食毒品一次。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共容留他人吸食毒品3次4人次。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张某某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执行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共28日。刑期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栾冲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单梦頔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13579b9feaa4ba484bea85500dddc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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