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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其霖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6)川0105刑初373号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0-02-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当事人
基本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C}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0105刑初373号 被告人身份情况 姓名 吕其霖 出生日期 民族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前科材料 201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强制措施情况 2015年1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公诉 机关 指控 意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青检公诉刑诉〔2016〕362号 指控事实 2015年10月27日5时许,被告人吕其霖在本市青羊区方正东街和红星路交叉界路口,将被害人刘智江停放在此的一辆渝BWF920白色丰田汉兰达汽车车窗砸烂,盗窃车内一部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平板电脑(鉴定价值共4900元),后销赃获款耗用。 2015年11月19日1时许,被告人吕其霖在本市青羊区大安西路滨江河边,将被害人侯亚周停放此处的大众汽车车窗砸烂,盗窃车内玉石挂件等财物时,被被害人当场挡获。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 意见 被告人吕其霖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判决 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其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其霖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法律 依据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吕其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本案中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等予以没收。 上诉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审判 组织 判决 日期 审判员 李 波 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卓桐 来自: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59c71eb62fa641bcbf6ea7ec00fc6f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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