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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德泉危险驾驶案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7)鲁0203刑初220号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6-06-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当事人
基本

案由


法律依据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22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于德泉出生日期一九八六年六月七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中专文化职业无业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彩石镇潘河崖村121号。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193号指控事实2016年12月8日22时许,被��人于德泉醉酒后驾驶鲁SXX**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市北区杭鞍快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杭鞍快速路山东路下桥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进行酒精呼吸检测,结果为207mg/100ml,后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进行检测。经检测,在送检的于德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6mg/100ml。后于德泉被传唤到案。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德泉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于德泉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于德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厉建军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王晓冬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156a8fe9ef64134bf3ea77c009c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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