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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7)鲁0211刑初1092号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6-12-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当事人
阿克塞县团结乡大坝图村石棉矿,阿克塞县团结乡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1092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董某某出生日期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高中职业务工身份证号码370284198612282773住址现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为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封家庄100号。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1081号指控事实1、2017年春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董某某驾驶鲁BR8G**皮卡车载程伟到日照购买冰毒,在回黄岛泊里方向的路上容留程伟吸食冰毒一次;2、2017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驾驶鲁BR8G**皮卡车,在日照回黄岛泊里方向的路上,容留程伟及韩志平吸食冰毒一次;3、2017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董某某驾驶鲁BR8G**皮卡车,在黄岛区去往塔山方向的一座桥上容留程伟吸食冰毒一次;4、2017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七点左右,被告人董某某驾驶鲁BR8G**皮卡车载程伟,在黄岛区泊里镇封家庄村附近路上容留程伟吸食冰毒一次。综上,被告人董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冰毒4次5人。被告人系自首。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八千元。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董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董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行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王德成二O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赵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fabab6266d5047a18d29a7f3017e6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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