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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6)鲁0203刑初799号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13

当事人
基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03刑初79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王建出生日期1986年9月20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文化职业个体住址青岛市李沧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6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6〕774号指控事实2016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建在青岛市李沧区升平路22号1单元304户的住处,容留官某吸食毒品。2016年1月初的一天、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建在青岛市李沧区升平路22号1单元304户的住处,先后二次容留王某吸食毒品。2016年3月15日前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建在青岛市李沧区升平路22号1单元304户的住处,容留官某、王某吸食毒品。后被告人王建被查获到案。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王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2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宋正峰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林娟书记员王晓冬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d57acd5d946427d8a11a732017b12e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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