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7)川0183刑初497号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2-09-07
公开日期
2018-01-29
当事人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国营石棉矿,河南省南召县泡沫石棉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3刑初49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岳涛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92年9月7日身份证号码510XXXX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XX镇XX村X组。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XX镇XX村X组。前科情况2014年9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5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10月2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2017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强制措施2017年5月2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8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杨忠诚起诉书文号邛检公诉刑诉[2017]453号指控事实2017年5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岳涛到邛崃市临邛街道X街X号X小区X号王某某租赁的出租房内,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给季某某。季某某购买毒品后离开,刚走出文星小区,即被事先掌握情报跟踪季某某到文星小区外埋伏的公安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搜查出一小包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净重0.96克。随后,公安民警在季某某的带���下来到文星小区2-53号房屋外,将从房内走出的被告人岳涛抓获,从其身上搜查出贩毒所得200元、一小包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净重0.51克、联系贩毒使用的白色OPPOR9手机(电话号码13739484641)一部和用于分装毒品的塑料袋12个,从房间内茶几上搜查出被告人岳涛贩毒使用的电子称一台。经检验,从查获的二小包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涉案物品,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指控罪名贩卖毒品罪量刑建议具有累犯、坦白、认罪情节辩解意见被告人岳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判决理由被告人岳涛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岳涛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岳涛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岳涛表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违法所得、违禁品和犯罪工具,依法应予没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涛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岳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岳涛的违法所得200元、甲基苯丙胺2小包,净重1.47克、分装毒品的塑料袋12个、白色OPPOR9手机(电话号码13739484641)一部和电子称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邛崃市公安局负责处理)。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审判员 朱勇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王江临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c6de281a2be2468fbdb0a86500bc62a4
(2017)川0183刑初497号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2-09-07
公开日期
2018-01-29
当事人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国营石棉矿,河南省南召县泡沫石棉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3刑初49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岳涛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92年9月7日身份证号码510XXXX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XX镇XX村X组。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XX镇XX村X组。前科情况2014年9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5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10月2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2017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强制措施2017年5月2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8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杨忠诚起诉书文号邛检公诉刑诉[2017]453号指控事实2017年5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岳涛到邛崃市临邛街道X街X号X小区X号王某某租赁的出租房内,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给季某某。季某某购买毒品后离开,刚走出文星小区,即被事先掌握情报跟踪季某某到文星小区外埋伏的公安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搜查出一小包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净重0.96克。随后,公安民警在季某某的带���下来到文星小区2-53号房屋外,将从房内走出的被告人岳涛抓获,从其身上搜查出贩毒所得200元、一小包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净重0.51克、联系贩毒使用的白色OPPOR9手机(电话号码13739484641)一部和用于分装毒品的塑料袋12个,从房间内茶几上搜查出被告人岳涛贩毒使用的电子称一台。经检验,从查获的二小包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涉案物品,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指控罪名贩卖毒品罪量刑建议具有累犯、坦白、认罪情节辩解意见被告人岳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判决理由被告人岳涛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岳涛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岳涛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岳涛表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违法所得、违禁品和犯罪工具,依法应予没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涛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岳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岳涛的违法所得200元、甲基苯丙胺2小包,净重1.47克、分装毒品的塑料袋12个、白色OPPOR9手机(电话号码13739484641)一部和电子称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邛崃市公安局负责处理)。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审判员 朱勇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王江临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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