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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7)川0107刑初725号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6-04-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当事人
张冕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7刑初725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毕成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6年4月1日 文化程度 本科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成都市武侯区 住所地 同上 前科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5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武侯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姜梦 起诉书文号 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710号 指控事实 2017年5月11日00时05分许,被告人毕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OUT39的白色三菱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本市武侯区望江路与致民东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临检挡获。经抽血鉴定,被告人毕成血样乙醇浓度为131.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被告人毕成曾因2015年4月20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成都市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行政处罚。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人 罗雪峰,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解 (辩护) 意见 被告人毕成认罪态度好,平时表现良好,并提交居住地平时表现良好的证明予以佐证,希望从轻处罚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毕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31.8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毕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量刑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毕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判员 宋 沙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晓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1baa339ac6584025a991a7fe00f9d5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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