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7)川0180刑初351号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2-12-08
公开日期
2017-09-21
当事人
扎戈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C}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80刑初351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胡瑞东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 日期 1992年12月8日 文化 程度 中专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简阳市 住所地 四川省简阳市 前科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6月9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1日经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10日经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全青飞 起诉书文号 川简检诉刑诉〔2017〕319号 指控 事实 被告人胡瑞东于2016年11月17日19时许,驾驶小型普通货车由简阳市简城街道南环线驶往棉丰村方向。被告人胡瑞东驾车行至简三线:3KM+300M处,因操作不当,撞到横过公路的行人即被害人蔡某某,致被害人蔡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被告人胡瑞东在现场等待。被害人蔡某某因医治无效于2016年11月21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蔡某某的死亡原因系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胡瑞东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蔡某某无责任。被告人胡瑞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交通肇事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 辩护人 王育辉,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解(护) 意见 请求从轻处罚。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胡瑞东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瑞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瑞东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胡瑞东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胡瑞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胡瑞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曹 颍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1ea7b25b4acb44caa211a7f501062dfd
(2017)川0180刑初351号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2-12-08
公开日期
2017-09-21
当事人
扎戈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C}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80刑初351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胡瑞东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 日期 1992年12月8日 文化 程度 中专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简阳市 住所地 四川省简阳市 前科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6月9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1日经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10日经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全青飞 起诉书文号 川简检诉刑诉〔2017〕319号 指控 事实 被告人胡瑞东于2016年11月17日19时许,驾驶小型普通货车由简阳市简城街道南环线驶往棉丰村方向。被告人胡瑞东驾车行至简三线:3KM+300M处,因操作不当,撞到横过公路的行人即被害人蔡某某,致被害人蔡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被告人胡瑞东在现场等待。被害人蔡某某因医治无效于2016年11月21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蔡某某的死亡原因系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胡瑞东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蔡某某无责任。被告人胡瑞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交通肇事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 辩护人 王育辉,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解(护) 意见 请求从轻处罚。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胡瑞东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瑞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瑞东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胡瑞东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胡瑞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胡瑞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曹 颍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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