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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登封市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7)豫0185刑初974号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0-05-08

公开日期
2017-10-16

当事人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国营石棉矿,河南省南召县泡沫石棉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97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任冰冰出生日期一九九〇年五月八日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登封市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月2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史克丽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365号指控事实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任冰冰在登封市卢店镇市场附近,明知王某某(音)出售的北京现代轿车无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仍以3000元的价格予以购买并自用。现查明,涉案轿车系高某某在新密市嵩山大道被盗车辆。经鉴定,涉案北京现代轿车价值17000元(车辆已追退)。指控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任冰冰判处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至10000元,可以适用缓刑。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8月22日被告人意见被告人任冰冰已签署具结书,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任冰冰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赃物已追退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冰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任冰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涉案赃物已追退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任冰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杨海洋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张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c5e2504236d642f6861aa80e0109d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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