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7)鲁0211刑初1081号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4-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当事人
杨有成,河南省海口中原工贸公司三门峡市物资采购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108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郑某某出生日期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四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小学肄业文化职业无业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抬头村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1070号指控事实1、2017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南泥村22号靓点时尚发型设计理发店,通过撬门方式进入受害人韩某店内盗窃腰包一个,内有现金1030余元。2、2017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南泥村22号靓点时尚发型设计理发店,通过撬门方式进入受害人韩某店内盗窃盗窃核桃露、米粉、太阳眼镜等物品(均无法鉴定)。3、2017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花林村16号,通过爬墙方式进入受害人杨某某的家中盗窃利群牌香烟一条,赖茅酒两瓶(均无法鉴定)。4、2017年4月2日被告人郑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花林村22号,通过爬墙方式进入受害人徐某某的家中盗窃58国纪念币一套(经鉴定价值60元)、梦之蓝白酒一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61元)、现金100元、哇哈哈奶、核桃奶等物品(无法鉴定)。5、2017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西泥村40号,通过撬门方式进入受害人雷某某暂住处盗窃一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后将卡内3500元取出。6、2017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花林村22号,将受害人徐某某家的大门卸下后进入院内,发现正屋上锁后离开。7、2017年4月10日左右凌晨,被告人郑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东洞门村165号二层,通过撬门方式进入受害人吴某某暂住处盗窃鸭绿江牌香烟一条、茶叶两盒、皮箱一个(均无法鉴定)。综上,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7次,盗窃金额5351元。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栾冲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单梦頔 来自: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9914a9dd6ac949709953a7fc01863cd5
(2017)鲁0211刑初1081号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4-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当事人
杨有成,河南省海口中原工贸公司三门峡市物资采购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108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郑某某出生日期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四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小学肄业文化职业无业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抬头村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1070号指控事实1、2017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南泥村22号靓点时尚发型设计理发店,通过撬门方式进入受害人韩某店内盗窃腰包一个,内有现金1030余元。2、2017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南泥村22号靓点时尚发型设计理发店,通过撬门方式进入受害人韩某店内盗窃盗窃核桃露、米粉、太阳眼镜等物品(均无法鉴定)。3、2017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花林村16号,通过爬墙方式进入受害人杨某某的家中盗窃利群牌香烟一条,赖茅酒两瓶(均无法鉴定)。4、2017年4月2日被告人郑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花林村22号,通过爬墙方式进入受害人徐某某的家中盗窃58国纪念币一套(经鉴定价值60元)、梦之蓝白酒一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61元)、现金100元、哇哈哈奶、核桃奶等物品(无法鉴定)。5、2017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西泥村40号,通过撬门方式进入受害人雷某某暂住处盗窃一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后将卡内3500元取出。6、2017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花林村22号,将受害人徐某某家的大门卸下后进入院内,发现正屋上锁后离开。7、2017年4月10日左右凌晨,被告人郑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东洞门村165号二层,通过撬门方式进入受害人吴某某暂住处盗窃鸭绿江牌香烟一条、茶叶两盒、皮箱一个(均无法鉴定)。综上,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7次,盗窃金额5351元。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栾冲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单梦頔 来自:www.macrodata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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