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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跃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登封市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7)豫0185刑初1081号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1-11-05

公开日期
2017-10-23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网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108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李跃东出生日期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五日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河南省登封市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XX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507号指控事实2017年4月2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跃东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登封市u237省道卢店镇由南向北行驶至康家超市门前路段时蹭到一路人,被登封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跃东的血醇含量为243.93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李跃东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至4000元。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9月29日被告人意见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李跃东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跃东犯危险驾驶罪的事��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跃东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跃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李跃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期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9��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原被羁押的4日已予折抵。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张晓辉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王墁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b4313f8331a4f2fa0dba8150110f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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