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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华岭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郫县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7)川0124刑初299号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7-01-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当事人
郭某某,孟某某,孙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C}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24刑初299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潘华岭 出生日期 1987年1月3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户籍 四川省绵竹市 前科情况 无 强制措施 因涉嫌交通肇事,2017年4月10日被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7日经郫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四川省郫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郫检公诉刑诉(2017)305号 指控 事实 2016年8月19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潘华岭驾驶小型轿车沿国道317线由成都市方向往郫县方向行驶至郫县红光镇时代睿城路口跨越中心双实线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的由刘某某(17岁)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潘华岭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潘华岭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潘华岭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郫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潘华岭在其亲属的帮助下,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履行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 指控罪名 交通肇事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辩解 意见 对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判决 理由 被告人潘华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潘华岭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华岭取得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潘华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组织 宣判日期 审 判 员 覃永春 二О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074188b15d341d49e6ea7c900f64c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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