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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波犯抢夺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7)川0105刑初542号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8-07-20

公开日期
2018-01-29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网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C}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5刑初542号 被告人身份情况 姓名 杨波 出生日期 1988年7月20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 强制措施情况 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抢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前科情况 2012年犯抢夺罪被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5年犯抢夺罪被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公诉 机关 指控 意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成青检公诉刑诉〔2017〕502号 指控事实 2017年1月6日18时43分许,被告人杨波骑一辆黑色摩托车在本市青羊区东坡路443号门口,趁被害人迟某某等红绿灯之机,欲抢走其拿在手上的黑色苹果6PLUS(鉴定价值2 679元)。同年1月9日民警在郫都区合兴路挡获杨波,并查获作案时驾乘之摩托车,未查获该手机。 指控罪名 抢夺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 意见 被告人杨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波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波着手实施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波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法律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杨波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本案中被公安机关扣押的黑色两轮摩托车予以没收。 上诉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审判 组织 判决 日期 审判员 朱传明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郝爱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754aff152c3454bae88a8770118c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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