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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2801刑初283号被告人岩问变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

景洪市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8)云2801刑初283号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5-09-04

公开日期
2018-09-12

当事人
韩某某,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C} 云 南 省 景 洪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云2801刑初283号 开庭日期:2018年5月2日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 名 岩问变 出生日期 1985年9月4日 �� 族 傣 族 性 别 男 文化程度 文 盲 职 业 农 民 住 址 云南省勐海县。 犯 罪 前 科 无 强 制 措 施 2018年2月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取保候审。 公诉 机关 指控 情况 公 诉 机 关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号 景检公诉刑诉【2018】304号 指 控 事 实 2017年9月22日20时57分许,被告人岩问变饮酒后驾驶无号牌北京福田汽车,行至景洪市某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西双版纳州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岩问变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277.57mg /100ml。 指 控 罪 名 危险驾驶罪 量 刑 建 议 在拘役六个月以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判决 理由 被告人岩问变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酌情从宽处罚。 法律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岩问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人民币2000元,剩余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云 伟 人民陪审员 刘 武 人民陪审员 付 桂 珍 二○一八年 五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张 恒 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777bbba6e784820af51a95901102b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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