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8)鲁0212刑初36号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9-12-14
公开日期
2018-05-25
当事人
郭某某,孟某某,孙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C}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2刑初36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 名 钟德亮 出生日期 1989年12月14日 民族 汉族 性 别 男 身份证号 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 无 强制措施情况 2017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青崂山检公刑诉(2018)35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钟德亮于2016年11月23日20时30分许,醉酒后驾驶鲁xx号轿车,沿滨海大道北向南行驶至枣山东路路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钟德亮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7年2月23日主动到案。经检验,钟德亮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 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德亮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钟德亮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钟德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晴 晴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01da776beaf439aa04ea8d000bb1160
(2018)鲁0212刑初36号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9-12-14
公开日期
2018-05-25
当事人
郭某某,孟某某,孙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C}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2刑初36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 名 钟德亮 出生日期 1989年12月14日 民族 汉族 性 别 男 身份证号 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 无 强制措施情况 2017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青崂山检公刑诉(2018)35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钟德亮于2016年11月23日20时30分许,醉酒后驾驶鲁xx号轿车,沿滨海大道北向南行驶至枣山东路路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钟德亮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7年2月23日主动到案。经检验,钟德亮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 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德亮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钟德亮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钟德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晴 晴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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