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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2801刑初299被告人王顺月贩卖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景洪市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8)云2801刑初299号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3-03-11

公开日期
2018-09-12

当事人
陈鹤乾,陈鹤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C} 云 南 省 景 洪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云2801刑初299号 开庭日期:2018年6月13日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 名 王顺月 出生日期 1993年3月11日 民 族 汉 族 性 别 男 文化程度 初中文化 职业 农 民 住 址 云南省普洱市,现暂住景洪市。 犯罪 前科 2012年12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6月11日刑满释放。 强制 措施 2017年7月18日刑拘,同年8月18日逮捕。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公诉 机关 指控 情况 公诉机关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号 景检公诉刑诉【2018】318号 指控事实 2017年7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王顺月在景洪市某下坡路口纹身店被景洪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王顺月身穿的裤子右前裤包内查获用卫生纸包裹,装在透明吸管里的毒品冰毒可疑物2组12粒,经称量,冰毒可疑物净重1.16克。 另查明被告人冰毒可疑物曾向陈某、唐某贩卖过毒品。 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红色药片中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指控罪名 贩卖毒品罪 量刑建议 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顺月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又犯新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法律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王顺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 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1.16克,由查封、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云 伟 人民陪审员  黄 建 明 人民陪审员 付 桂 珍 二○一八年 七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张 恒 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f2cb9bfd043487abc17a95901103f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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