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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梦涛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7)鲁0203刑初365号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8-03-18

公开日期
2017-07-10

当事人
陈鹤乾,陈鹤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365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李梦涛出生日期一九八八年三月十八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大专文化职业北京XX公司职工住址青岛市市南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强制措施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2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341号指控事实2015年4月9日14时许,因债务纠纷,石琼芝(已判刑)将被害人吴某带至青岛市市北区汉口路XX饭店附近,伙同王保武(已判刑)、被告人李梦涛、王瑞英(已判刑)等人,采用脚踹、电棍电击和戴手铐的方式强行将被害人吴某拉上车带至青岛市市北区XX汽修厂内,并在王保武的指示下,李梦涛、王瑞英对被害人吴某进行恐吓、殴打逼其偿还石琼芝欠款人民币49000元。同日21时许,王保武让被告人李梦涛伙同王瑞英、王小龙(已判刑)、李延民(已判刑)带吴某至青岛市市南区闽江二路与江西路交界处附近居民楼亲戚家借款,因借款未果,被害人吴某在楼道内遭李梦涛、王瑞英、王小龙三人殴打。至23时许,被告人李梦涛伙同王保武、石琼芝等人强行将被害人吴某带至青岛市市北区台东六路X号X户租赁房屋内,采用戴手铐等手段继续拘禁,被告人李梦涛离开租赁房屋。王保武等人对吴某的非法拘禁持续至4月12日。期间,吴某被带出一次从亲戚处取得借款20000元还给石琼芝,后又被带出借款。至4月12日13时许,吴某不堪忍受折磨,趁王保武、王瑞英等人不备,持菜刀强行逃离并报警。被告人李梦涛与2017年3月9日自动投案。李梦涛赔偿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被害人吴某对李梦涛表示谅解。经法医鉴定:吴某左胸部外伤,左侧第六肋骨骨折,右背部、左上臂皮肤软组织损伤,均构成轻微伤。指控罪名非法拘禁罪量刑建议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梦涛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梦涛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梦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执行起算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魏聪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孙尉罡书记员王晓冬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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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f65fb4367f74012914da7a7017d2e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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