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1992)阿法经裁字第1号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日期
1992-11-16
公开日期
2017-02-24
当事人
阿克塞县建设乡信用社,王英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2)阿法经裁字第1号原告:阿克塞县建设乡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加依娜,主任。被告:王英平,男。原告建设乡信用社诉被告王英平贷款合同一案,现因被告确无偿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审判员 田 永 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别尔德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fadd78870264dd8959da71a0096b3bf
(1992)阿法经裁字第1号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日期
1992-11-16
公开日期
2017-02-24
当事人
阿克塞县建设乡信用社,王英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2)阿法经裁字第1号原告:阿克塞县建设乡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加依娜,主任。被告:王英平,男。原告建设乡信用社诉被告王英平贷款合同一案,现因被告确无偿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审判员 田 永 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别尔德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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