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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塞县财政局与王长林贷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1992)阿法民裁字第14号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日期
1992-08-31

公开日期
2017-02-22

当事人
阿克塞县财政局,王长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2)阿法民裁字第14号原告:阿克塞县财政局。法定代表人:李明光,局长。被告:王长林,男。原告县财政局诉被告王长林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县财政局的申请执行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扣押)被告王长林在贸易商店的全部财产。二、所查封(扣押)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永 虎一九九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别尔德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797b485b5e64ff693c2a71a0096cc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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