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7)鄂1321刑初310号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0-01-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当事人
扎戈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文书内容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21刑初31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曹彬华出生日期1990年1月3日民族汉族性别男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犯罪前科无强制措施因本案,2017年6月30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并释放。羁押场所否辩护人无开庭日期2017年10月30日适用程序刑事速裁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随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随县检刑诉[2017]263号指控事实2017年6月20日3时许,被告人曹彬华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随县吴山镇东岗街映山红宾馆路段时,与前方王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曹彬华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被告人曹彬华的吹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1mg/100m,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8/100ml,属醉酒状态。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三个月至四个月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具备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坦白之量刑情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曹彬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周露露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黄凌峰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1db505e3cd844072be2fa8410133cbc1
(2017)鄂1321刑初310号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0-01-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当事人
扎戈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文书内容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21刑初31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曹彬华出生日期1990年1月3日民族汉族性别男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犯罪前科无强制措施因本案,2017年6月30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并释放。羁押场所否辩护人无开庭日期2017年10月30日适用程序刑事速裁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随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随县检刑诉[2017]263号指控事实2017年6月20日3时许,被告人曹彬华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随县吴山镇东岗街映山红宾馆路段时,与前方王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曹彬华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被告人曹彬华的吹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1mg/100m,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8/100ml,属醉酒状态。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三个月至四个月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具备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坦白之量刑情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曹彬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周露露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黄凌峰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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