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7)豫0185刑初179号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0-09-17
公开日期
2017-05-03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网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17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薛锐明出生日期一九九〇年九月十七日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410185199009179817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登封市嵩阳办事处观石巷九巷1号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5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史克丽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46号指控事实2016年12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薛锐明在爱民路与菜园路交叉口嘉年华KTV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爱民路行驶至观石巷与中岳大街交叉口时,同豫ATC0**号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薛锐明在出租车驶离后,驾驶摩托车追赶并将其逼停。经检验,被告人薛锐明的血醇含量为207.96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至3000元。被告人意见被告人薛锐明已签署具结书,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薛锐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薛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锐明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薛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结果被告人薛锐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张建海二○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王瑞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aeacb8c449b4ff59d6fa76800a429b9
(2017)豫0185刑初179号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0-09-17
公开日期
2017-05-03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网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17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薛锐明出生日期一九九〇年九月十七日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410185199009179817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登封市嵩阳办事处观石巷九巷1号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5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史克丽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46号指控事实2016年12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薛锐明在爱民路与菜园路交叉口嘉年华KTV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爱民路行驶至观石巷与中岳大街交叉口时,同豫ATC0**号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薛锐明在出租车驶离后,驾驶摩托车追赶并将其逼停。经检验,被告人薛锐明的血醇含量为207.96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至3000元。被告人意见被告人薛锐明已签署具结书,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薛锐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薛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锐明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薛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结果被告人薛锐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张建海二○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王瑞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aeacb8c449b4ff59d6fa76800a429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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