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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正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7)皖0406刑初250号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5-04-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网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文书内容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6刑初25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徐正出生日期1985年4月4日民族汉族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16年4月1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因本案于2017年7月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潘检刑诉[2017]242号指控事实2017年5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徐正酒后无证驾驶皖DN9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九华山路段,被潘集交警大队民警例行检查时查获,经呼吸酒精测试仪检测:徐正呼吸式其酒精检测含量为95mg/100ml,遂将其带往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由该院专业人员抽取徐正血样三份,后依法定程序送检。2017年5月25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正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4.3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被告人徐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正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徐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周雷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王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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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9092d558fc0466280a4a83a0154fd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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