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8)鲁0203刑初432号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3-03-16
公开日期
2018-06-26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网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C}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3刑初432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吴渴 出生日期 1993年3月16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文化程度 小学文化 职业 无业 住址 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白王镇太和村七组30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610423199303162412 此前所受法律 处罚时间、事由 无 强制措施 2018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8〕429号 指控事实 2018年2月9日1时许,被告人吴渴至青岛市市北区阳光山色小区11号楼附近,用多功能刀将周某停放在此的鲁BXXXXQ轿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撬碎,未盗取财物。 2018年2月9日1时许,被告人吴渴至青岛市市北区阳光山色小区地下车库,用多功能刀将燕某停放在此的鲁BXXXXC轿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撬碎,盗窃车内OPP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60元)。 2018年2月9日1时许,被告人吴渴至青岛市市北区阳光山色小区28号楼附近,用多功能刀将张某停放在此的鲁BXXXXS轿车的左后侧车窗玻璃撬碎,盗窃车内人民币1000元、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400元)、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500元)。 后被告人吴渴被抓获到案。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渴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盗电脑、手机均被追缴发还情节,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吴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吴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吴渴向被害人张某退赔人民币1000元。 执行起算 刑期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佳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晓 冬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875811d4bf44ae2ae2ea90b009fca1e
(2018)鲁0203刑初432号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3-03-16
公开日期
2018-06-26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网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C}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3刑初432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吴渴 出生日期 1993年3月16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文化程度 小学文化 职业 无业 住址 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白王镇太和村七组30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610423199303162412 此前所受法律 处罚时间、事由 无 强制措施 2018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8〕429号 指控事实 2018年2月9日1时许,被告人吴渴至青岛市市北区阳光山色小区11号楼附近,用多功能刀将周某停放在此的鲁BXXXXQ轿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撬碎,未盗取财物。 2018年2月9日1时许,被告人吴渴至青岛市市北区阳光山色小区地下车库,用多功能刀将燕某停放在此的鲁BXXXXC轿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撬碎,盗窃车内OPP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60元)。 2018年2月9日1时许,被告人吴渴至青岛市市北区阳光山色小区28号楼附近,用多功能刀将张某停放在此的鲁BXXXXS轿车的左后侧车窗玻璃撬碎,盗窃车内人民币1000元、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400元)、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500元)。 后被告人吴渴被抓获到案。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渴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盗电脑、手机均被追缴发还情节,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吴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吴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吴渴向被害人张某退赔人民币1000元。 执行起算 刑期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佳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晓 冬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875811d4bf44ae2ae2ea90b009fca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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