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1995)阿法民裁字第3号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日期
1995-05-15
公开日期
2017-02-22
当事人
陈鹤乾,陈鹤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5)阿法民裁字第3号原告:陈鹤乾。被告:陈鹤军,男。原告陈鹤乾诉被告陈鹤军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陈鹤乾的申请执行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扣押)被告陈鹤军在阿克塞县有关的有关的财产。推土机一台。所查封(扣押)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有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田 永 虎审判员 申 国 勤审判员 段 晓 明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阿尔斯坦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172913e7abd44c53910ba71a0096cf47
(1995)阿法民裁字第3号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日期
1995-05-15
公开日期
2017-02-22
当事人
陈鹤乾,陈鹤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5)阿法民裁字第3号原告:陈鹤乾。被告:陈鹤军,男。原告陈鹤乾诉被告陈鹤军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陈鹤乾的申请执行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扣押)被告陈鹤军在阿克塞县有关的有关的财产。推土机一台。所查封(扣押)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有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田 永 虎审判员 申 国 勤审判员 段 晓 明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阿尔斯坦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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