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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鹤乾与陈鹤军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1995)阿法民裁字第3号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日期
1995-05-15

公开日期
2017-02-22

当事人
陈鹤乾,陈鹤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5)阿法民裁字第3号原告:陈鹤乾。被告:陈鹤军,男。原告陈鹤乾诉被告陈鹤军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陈鹤乾的申请执行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扣押)被告陈鹤军在阿克塞县有关的有关的财产。推土机一台。所查封(扣押)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有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田 永 虎审判员 申 国 勤审判员 段 晓 明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阿尔斯坦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172913e7abd44c53910ba71a0096c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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