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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网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83号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1-05-30

公开日期
2017-01-10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网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网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刘奇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惠,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公司员工。上列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网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2015年8月2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民(知)初字第15583号裁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案件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裁定生效后,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章庞宠、被告委托代理人叶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是第553926号、第506894号、第573505号商标注册人,其作为许可人与原告签订了“金利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许可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在核定使用范围为第18类及25类的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并授权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起民事诉讼。自成立至今,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与原告在研发、市场推广、质量管理、广告宣传等方面投入巨大财力物力,同时获得诸多荣誉。2004年金利来goldlion及图形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店中www.tuanxila.com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13年11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的公证员对上述销售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原告认为,被告的销售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销毁库存剩余侵权商品;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5000元;四、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及调查费5000元;五、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道歉声明,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开庭时辩称,我司是做团购网站的,没有通过正规渠道进货,实际销售也有退货,实际获利没有那么多。经审理查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总局核准,金利来(远东)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取得以下商标:序号注册号商标标样核定使用商品(均为18类)注册日期有效期截止日期553926⺀皮革和人造皮革,皮带,皮裤带,钱包一九九一年五月三十日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506894⺁皮包、皮带、钱包、皮裤带、小皮夹1989年12月10日2019年12月9日573505⺂皮革和人造皮革、皮条、皮夹子、皮带、皮裤带1991年11月30日2021年11月29日2011年4月1日,远东公司与原告签订“金利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约定远东公司将上述商标许可给原告使用,许可使用的地域为中国大陆,在中国大陆原告系将上述商标适用于许可范围内商品品类的唯一使用权人,许可使用期限至2015年3月31日。2015年3月31日,远东公司再次出具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合法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获得赔偿,许可使用期限至2019年3月31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胜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该处公证员郭健、工作人员陈楠监督王胜在公证处操作与互联网相连接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一、在桌面新建一个“团喜”word文档,打开搜狗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tuanxila.com进入页面,点击登录,在登录页面输入“wangdazhuang”及密码,输入“金利来”,点击“搜索”,出现“金利来正品腰带男士真皮腰带89元545人购买”图片,点击“去看看”,进入页面,依次点击页面上的“立即抢购”、“确认��误,购买”,输入收货人“王胜”,实际付款89元。操作网页末端显示备案号为粤icp备13046566号。对上述页面进行截屏,并粘贴到word文档中保存。二、在地址栏输入http://www.miitbeian.gov.cn,在查询页面输入粤icp备13046566号,显示主办单位名称:深圳市网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3年11月11日,在公证员郭健、工作人员陈楠监督下,王胜在公证处签收了中通快递单号为762302666230的快递一份,当场拆封,取得产品标识为“goldlion”皮带一条,由王胜对快递单及相关产品拍摄照片。保全结束后,公证员对上述产品进行封贴后交由申请人带回自行保管。2014年1月10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1180号《公���书》以证明上述过程。庭审中,本院对上述公证封存的物品进行现场拆封。被控侵权商品为一条男士皮带。皮带扣、包装袋、包装盒正面印有“”标识,商品标牌印有“”标识。标牌注明“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授权金利来皮具大陆总代理广东胜利来皮具有限公司”。经比对,被控侵权皮带上使用的标识“”分别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第553926、506894、573505号注册商标一致。被告确认被控侵权网站团囍啦(tuanxila.com)系其经营管理,被控侵权皮带系该网站销售。原告出具鉴别证明���称其于2013年11月7日经公证取证向被告购买的产品不是该司或该司授权生产的产品,经检验系假冒该司商品的产品。另查,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公证费800元、律师费4000元的发票、购买付款凭证以证明其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及实物、鉴定证明书、发票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国家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远东公司依法取得了第553926号、506894号、57350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亦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原告经商标权利人远东公司授权作为上述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有权以自身名义向本院提起诉讼。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主张保护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注册商标相同。因此,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原告第553926号、506894号、57350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作为涉案团购网站的经营者,理应对原告上述注册商标有所了解,但其并未审核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对于所销售商品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未尽到谨慎审查及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原告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情节以及原���为本案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制止侵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共3万元。原告主张被告登报赔礼道歉,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商誉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故本院对原告该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网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553926号、第506894号、第57350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深圳市网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包括制止侵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三、驳回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深圳市网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已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交纳],由被告深圳市网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魏巍人民陪审员李宏新人民陪审员张艳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朱淑乔(代)原野附法律法规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6日施行)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4号)第九条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规定;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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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6ee13a50cc042bcb3ff47eebc3b21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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