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7)鲁0285刑初182号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1-06-01
公开日期
2017-04-21
当事人
基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刑初182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丁琳出生日期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民族汉族性别男住址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强制措施2017年1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7日被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7)181号指控事实2017年1月14日8时30分许,被告人丁琳驾驶鲁B*****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莱西市龙水街道办事处某村村委南侧路口处,在由南向北倒车时,遇被害人周某波步行至此,因丁琳观察不周将周某波撞倒并碾压。致周某波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莱西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丁琳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指控罪名交通肇事量刑建议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琳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丁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责令被告人丁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方希春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臧艳华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155d7c5d071d44938917a75a00c91693
(2017)鲁0285刑初182号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1-06-01
公开日期
2017-04-21
当事人
基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刑初182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丁琳出生日期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民族汉族性别男住址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强制措施2017年1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7日被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7)181号指控事实2017年1月14日8时30分许,被告人丁琳驾驶鲁B*****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莱西市龙水街道办事处某村村委南侧路口处,在由南向北倒车时,遇被害人周某波步行至此,因丁琳观察不周将周某波撞倒并碾压。致周某波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莱西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丁琳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指控罪名交通肇事量刑建议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琳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丁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责令被告人丁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方希春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臧艳华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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