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7)皖0406刑初239号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4-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当事人
阿克塞县财政局,王长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文书内容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6刑初23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徐文龙出生日期1994年7月3日民族汉族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余井镇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10月26日,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淮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潘检刑诉[2017]229号指控事实2017年9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徐文龙驾驶皖HE12**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架河电厂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朱庆良驾驶的皖D233**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民警在现场勘查时,发现徐文龙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由专业人员抽取徐文龙血样,潘集交警大队民警依法定程序送往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检测。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文龙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为108.7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被告人徐文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文龙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徐文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周雷二○一七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王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e7cc5f2547a4f7da308a83a0154fd8b
(2017)皖0406刑初239号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4-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当事人
阿克塞县财政局,王长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文书内容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6刑初23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徐文龙出生日期1994年7月3日民族汉族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余井镇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10月26日,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淮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潘检刑诉[2017]229号指控事实2017年9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徐文龙驾驶皖HE12**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架河电厂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朱庆良驾驶的皖D233**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民警在现场勘查时,发现徐文龙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由专业人员抽取徐文龙血样,潘集交警大队民警依法定程序送往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检测。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文龙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为108.7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被告人徐文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文龙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徐文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周雷二○一七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王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e7cc5f2547a4f7da308a83a0154fd8b
上一篇:陶寿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