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6)川0112刑初738号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8-10-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当事人
陈鹤乾,陈鹤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C}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0112刑初738号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 名 魏巍 出生日期 1988年10月13日 民族 X族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 住 址 四川省达州市,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前 科 无 辩护人 无 强制措 施情况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11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公诉 机关 指控 意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成龙检刑检刑诉[2016]762号 指 控 事 实 2016年1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魏巍醉酒后驾驶川X号小型轿车沿本区鲸龙路由鲸龙路方向往柏合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鲸龙路航院路口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挡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被告人魏巍酒精含量为141.4mg/100ml。后公安机关带被告人魏巍至成都市航天医院抽血备验,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魏巍当天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56.7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坦白,初犯,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无 判决理由 被告人魏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魏巍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巍系初次犯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巍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魏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上诉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组织 判决日期 审 判 员 安光荣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 叶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17f5f74dc9a144f0bedea79800f34693
(2016)川0112刑初738号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8-10-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当事人
陈鹤乾,陈鹤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C}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0112刑初738号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 名 魏巍 出生日期 1988年10月13日 民族 X族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 住 址 四川省达州市,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前 科 无 辩护人 无 强制措 施情况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11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公诉 机关 指控 意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成龙检刑检刑诉[2016]762号 指 控 事 实 2016年1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魏巍醉酒后驾驶川X号小型轿车沿本区鲸龙路由鲸龙路方向往柏合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鲸龙路航院路口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挡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被告人魏巍酒精含量为141.4mg/100ml。后公安机关带被告人魏巍至成都市航天医院抽血备验,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魏巍当天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56.7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坦白,初犯,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无 判决理由 被告人魏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魏巍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巍系初次犯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巍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魏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上诉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组织 判决日期 审 判 员 安光荣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 叶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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