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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塞县团结乡大坝图村石棉矿与团结乡人民政府矿山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1992)阿法行裁字第01号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日期
1992-02-13

公开日期
2017-02-23

当事人
阿克塞县团结乡大坝图村石棉矿,阿克塞县团结乡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1992)阿法行裁字第01号原告:阿克塞县团结乡大坝图村石棉矿。法定代表人:开西里,阿克塞县团结乡大坝图村石棉矿矿长。委托代理人:贺天玉,阿克塞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克塞县团结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奥森,阿克塞县团结乡乡长。原告团给乡大坝图村石棉矿诉被告团结乡人民政府矿山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团结乡政府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有关会议精神,为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不被破坏,将石棉矿全部收归乡政府统一管理,这种做法符合有关政策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塞力克审 判 员  田永虎代理审判员  许兰新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晓明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f7cdfc63866c4bd18b03a71a0096b0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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