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1991)民判字第12号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日期
1991-11-28
公开日期
2017-02-22
当事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民主乡工程队,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邮电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1991)民判字第12号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民主乡工程队。法定代表人:周荣,民主乡工程队队长。被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邮电局。法定代表人:贾存善,邮电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志远,男,阿克塞县邮电局,干部。原告阿克塞县民主乡工程队,诉被告阿克塞县邮电局建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原告诉称:一九九〇年八月十四日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按合同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扣除保修费,工程款全部绐付,但被告只付六万四千八百四十元六角五分。至今仍欠我队工程款一万四千三百四十一元二角六分,多次向被告催要,均无故拒付,给其造成一定损失,所以起诉本院依法追回其工程款和保修费一万七千六百四十元零五角一分,愈期付款的违约赔偿金一千二百九十元零七角一分。被告辩称:与原告签订合同属实,我单位修建职工住宅拨款十三万元,一九九〇年八月十二日,工程公开招标,县民主乡建筑队中标。在招标会上,我方说明目前资金只落实了十三万元,超资部分等明年向上级申请追加拨款后,再付给承包人,当时原告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并于一九九〇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了合同。由于增加了工程项目,故竣工验收后,只付了部分款。今年九月份工程欠款拨下来后,我们曾主动找原告人结帐,但原告无理取闹、拒不结帐并起诉法院,原告起诉无理,诉讼费应有原告全部承担。查明:一九九〇年七月三十日由酒泉地区邮电局给阿克塞县邮电局拨款十三万元修建职工住宅,同年八月十二日由县工程招标小组主持公开招标,在招标会上,被告向前来投标的各工程队说明,目前资金缺少一部分,待工程竣工后再向上级部门申请追加,至于明年具体什么时间没有说定。中标的县民主乡工程队、团结乡工程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合同书规定:“原告承建六户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320.7㎡,总投资为七万八千四百三十六元四角一分,工程竣工验收后,应付给承包人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九十六的工程款,其余百分之四的工程款做为保修费,期限为一年,工程竣工时间为一九九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开工后,被告又增加了工程量,并追加工程款四千零四十四元七角五分。在施工中,由于原告没有安装自来水管道的能力,被告在征得原告同意后请县加工厂派员来安装自来水管道。造价为一千二百九十三元二角五分县加工厂在结算时,原告在结算单据上批注签名,同意付给一千二百元,被告凭此据付给加工厂一千二百元。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先后向原告承付工程款六万二千七百四十一元四角,扣除保修费三千二百九十九元二角五分,其余工程款于今年九月份由被告上级部门如数追加。款到后,被告主动找原告结算,但由于双方欠款数据不相符,产生纠纷,原告诉之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新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是有效合向,且原、被告双方都按合同要求履行了义务,被告在招标时说明资金短缺,缺额部分明年向上级部门申请追加,当时原告未提出异议,应视为默认。今年九月被告上级部门追加了缺额款,被告通知原告前来结帐,并非无故拒付。原告以逾期付款赔偿违约金为由诉之法院无理,不予支持。被告不应工程资金不全就招标施工,追加款一项应列入合同。规定付款期限,原告的工程款及保修费(保修期已满)理应如数偿付,自来水安装费应有原告与加工厂结算。故被告亦有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经济合同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欠原告的土鞋款一万六千四百四十元五角一分(其中保修费三千二百九十九元二角五分),限被告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一次付清。二、诉讼费七百六十七元三角正。原告承担四百六十七元三角正,被告承担三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尔恒审 判 员 田永虎代理审判员 许兰新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晓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ede98b1688ea45f592bca71a0096cafb
(1991)民判字第12号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日期
1991-11-28
公开日期
2017-02-22
当事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民主乡工程队,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邮电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1991)民判字第12号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民主乡工程队。法定代表人:周荣,民主乡工程队队长。被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邮电局。法定代表人:贾存善,邮电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志远,男,阿克塞县邮电局,干部。原告阿克塞县民主乡工程队,诉被告阿克塞县邮电局建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原告诉称:一九九〇年八月十四日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按合同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扣除保修费,工程款全部绐付,但被告只付六万四千八百四十元六角五分。至今仍欠我队工程款一万四千三百四十一元二角六分,多次向被告催要,均无故拒付,给其造成一定损失,所以起诉本院依法追回其工程款和保修费一万七千六百四十元零五角一分,愈期付款的违约赔偿金一千二百九十元零七角一分。被告辩称:与原告签订合同属实,我单位修建职工住宅拨款十三万元,一九九〇年八月十二日,工程公开招标,县民主乡建筑队中标。在招标会上,我方说明目前资金只落实了十三万元,超资部分等明年向上级申请追加拨款后,再付给承包人,当时原告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并于一九九〇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了合同。由于增加了工程项目,故竣工验收后,只付了部分款。今年九月份工程欠款拨下来后,我们曾主动找原告人结帐,但原告无理取闹、拒不结帐并起诉法院,原告起诉无理,诉讼费应有原告全部承担。查明:一九九〇年七月三十日由酒泉地区邮电局给阿克塞县邮电局拨款十三万元修建职工住宅,同年八月十二日由县工程招标小组主持公开招标,在招标会上,被告向前来投标的各工程队说明,目前资金缺少一部分,待工程竣工后再向上级部门申请追加,至于明年具体什么时间没有说定。中标的县民主乡工程队、团结乡工程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合同书规定:“原告承建六户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320.7㎡,总投资为七万八千四百三十六元四角一分,工程竣工验收后,应付给承包人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九十六的工程款,其余百分之四的工程款做为保修费,期限为一年,工程竣工时间为一九九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开工后,被告又增加了工程量,并追加工程款四千零四十四元七角五分。在施工中,由于原告没有安装自来水管道的能力,被告在征得原告同意后请县加工厂派员来安装自来水管道。造价为一千二百九十三元二角五分县加工厂在结算时,原告在结算单据上批注签名,同意付给一千二百元,被告凭此据付给加工厂一千二百元。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先后向原告承付工程款六万二千七百四十一元四角,扣除保修费三千二百九十九元二角五分,其余工程款于今年九月份由被告上级部门如数追加。款到后,被告主动找原告结算,但由于双方欠款数据不相符,产生纠纷,原告诉之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新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是有效合向,且原、被告双方都按合同要求履行了义务,被告在招标时说明资金短缺,缺额部分明年向上级部门申请追加,当时原告未提出异议,应视为默认。今年九月被告上级部门追加了缺额款,被告通知原告前来结帐,并非无故拒付。原告以逾期付款赔偿违约金为由诉之法院无理,不予支持。被告不应工程资金不全就招标施工,追加款一项应列入合同。规定付款期限,原告的工程款及保修费(保修期已满)理应如数偿付,自来水安装费应有原告与加工厂结算。故被告亦有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经济合同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欠原告的土鞋款一万六千四百四十元五角一分(其中保修费三千二百九十九元二角五分),限被告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一次付清。二、诉讼费七百六十七元三角正。原告承担四百六十七元三角正,被告承担三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尔恒审 判 员 田永虎代理审判员 许兰新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晓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ede98b1688ea45f592bca71a0096cafb
上一篇: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与范振业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