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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海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6)川0105刑初590号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4-10-30

公开日期
2018-02-27

当事人
张秀红,刘宏伟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C}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0105刑初590号 被告人身份情况 姓名 邓 海 出生日期 1994年10月30日 民族 汉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前科情况 2015年6月因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强制措施情况 2016年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公诉 机关 指控 意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成青检公诉刑诉〔2016〕565号 指控事实 2016年2月28日5时许,被告人邓海在本市青羊区草堂北支路X号XX苑X栋X单元X楼租住房内,盗窃同宿舍刘某的一部黑色苹果6手机(鉴定价值2800元)和现金1000元,同日11时许民警在本市金牛区荷花池将邓海挡获。已追回被盗手机和现金560元并发还被害人。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系累犯,从重处罚。 辩护 意见 被告人邓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邓海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被告人犯罪所得应予以收缴退赔。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海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准确,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邓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对被告人邓海犯罪所得予以收缴,退赔受害人刘虎440元。 上诉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审判 组织 判决 日期 审判员 王 荻 二○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候贵发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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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b52f90ac36cf444c8457a894009c58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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