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8)陕0104刑初163号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5-09-29
公开日期
2018-03-01
当事人
阿克塞县民主乡半个洼村石棉矿,李建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C}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陕0104刑初163号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王某某 出生 日期 1985年9月29日 民族 汉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610526198509295*** 强制措施 2017年9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取保候审。 适用程序 速裁 公诉 机关 指控 公诉机关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李天舒 起诉书文号 莲检诉刑诉﹝2018﹞144号 指控事实 2017年9月7日零时15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A1****号“雪弗兰牌”小型普通轿车,沿本市莲湖区环城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铁塔寺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醇浓度为129.8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辩解 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判决 理由 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审判 组织 与 裁判 日期 审 判 员 沈 立 二O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竞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20d3ee0786847b0b707a89600c05a36
(2018)陕0104刑初163号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5-09-29
公开日期
2018-03-01
当事人
阿克塞县民主乡半个洼村石棉矿,李建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C}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陕0104刑初163号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王某某 出生 日期 1985年9月29日 民族 汉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610526198509295*** 强制措施 2017年9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取保候审。 适用程序 速裁 公诉 机关 指控 公诉机关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李天舒 起诉书文号 莲检诉刑诉﹝2018﹞144号 指控事实 2017年9月7日零时15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A1****号“雪弗兰牌”小型普通轿车,沿本市莲湖区环城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铁塔寺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醇浓度为129.8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辩解 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判决 理由 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审判 组织 与 裁判 日期 审 判 员 沈 立 二O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竞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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