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7)川0183刑初393号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0-04-08
公开日期
2017-09-30
当事人
阿克塞县团结乡大坝图村石棉矿,阿克塞县团结乡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3刑初393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陈翔性别男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日期一九九〇年四月八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XXXX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XX镇XX村X组。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XX镇XX村X组。强制措施2017年3月2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0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杨忠诚起诉书文号邛检公诉刑诉[2017]346号指控事实2017年3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陈翔在自己家中伙同并容留何某(已行政处罚)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17年3月13日0时许,被告人陈翔在自己家中容留杨某某(已行政处罚)、杨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17年3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陈翔在自己家中伙同并容留何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17年3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陈翔在自己家中伙同并容留何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17年3月15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陈翔家中将其抓获,因吸毒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3月21日,被告人陈翔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具有坦白、认罪情节辩护人辩解意见被告人陈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判决理由被告人陈翔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陈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陈翔表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翔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结果被告人陈翔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审判员朱勇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江临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f7f2159bbccc4617b03da7fe005c4291
(2017)川0183刑初393号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0-04-08
公开日期
2017-09-30
当事人
阿克塞县团结乡大坝图村石棉矿,阿克塞县团结乡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3刑初393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陈翔性别男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日期一九九〇年四月八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XXXX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XX镇XX村X组。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XX镇XX村X组。强制措施2017年3月2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0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杨忠诚起诉书文号邛检公诉刑诉[2017]346号指控事实2017年3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陈翔在自己家中伙同并容留何某(已行政处罚)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17年3月13日0时许,被告人陈翔在自己家中容留杨某某(已行政处罚)、杨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17年3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陈翔在自己家中伙同并容留何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17年3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陈翔在自己家中伙同并容留何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17年3月15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陈翔家中将其抓获,因吸毒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3月21日,被告人陈翔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具有坦白、认罪情节辩护人辩解意见被告人陈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判决理由被告人陈翔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陈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陈翔表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翔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结果被告人陈翔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审判员朱勇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江临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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