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8)鲁0212刑初95号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6-11-17
公开日期
2018-05-25
当事人
王加伟,阿克塞县多坝沟乡第二建筑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C}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2刑初95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 名 江 涛 出生日期 1986年11月17日 民族 汉族 性 别 男 身份证号 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 无 强制措施情况 2017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青崂山检公刑诉(2018)94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江涛于2017年1月11日22时许,醉酒后驾驶鲁x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同安路西向东行驶至海尔路路口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该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7年1月19日主动到案。乙醇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江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涛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江涛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江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高 萍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浩 哲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dd774f2d390b4af9b1c4a8eb00e786ad
(2018)鲁0212刑初95号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6-11-17
公开日期
2018-05-25
当事人
王加伟,阿克塞县多坝沟乡第二建筑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C}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2刑初95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 名 江 涛 出生日期 1986年11月17日 民族 汉族 性 别 男 身份证号 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 无 强制措施情况 2017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青崂山检公刑诉(2018)94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江涛于2017年1月11日22时许,醉酒后驾驶鲁x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同安路西向东行驶至海尔路路口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该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7年1月19日主动到案。乙醇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江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涛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江涛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江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高 萍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浩 哲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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