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7)豫0185刑初1085号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1-09-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当事人
王加伟,阿克塞县多坝沟乡第二建筑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1085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王书凯出生日期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籍贯河南省新密市住址河南省新密市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XX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503号指控事实2017年2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书凯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20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登封市送表矿区刘楼村路段,与被害人驾驶的豫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王书凯受伤、两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王书凯的血醇含量为108.44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王书凯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至3000元。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9月29日被告人意见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王书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书凯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书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王书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期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张晓辉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王墁墁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db1c33cf4dc844a3a981a8150110afaf
(2017)豫0185刑初1085号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1-09-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当事人
王加伟,阿克塞县多坝沟乡第二建筑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1085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王书凯出生日期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籍贯河南省新密市住址河南省新密市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XX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503号指控事实2017年2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书凯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20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登封市送表矿区刘楼村路段,与被害人驾驶的豫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王书凯受伤、两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王书凯的血醇含量为108.44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王书凯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至3000元。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9月29日被告人意见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王书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书凯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书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王书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期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张晓辉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王墁墁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db1c33cf4dc844a3a981a8150110afaf
上一篇:刘年糖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