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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年糖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邛崃市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7)川0183刑初505号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3-12-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当事人
王加伟,阿克塞县多坝沟乡第二建筑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3刑初505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刘年糖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身份证号码510XXXX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街道X组。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街道X组。曾受法律处分2012年5月4日因吸毒被邛崃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14日的行政处罚;2013年6月6日因殴打他人被邛崃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强制措施2017年5月1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3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李承恩起诉书文号邛检公诉刑诉[2017]466号指控事实2017年5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刘年糖接到吸毒人员张某某求购冰毒的电话后,于当日13时许到邛崃市文君街道文南路311号外的路边,以3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冰毒一小包,后被邛崃市公安局民警挡获。民警当场从张某某处查获其从刘年糖处购买的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一小包,净重0.86克,从刘年糖身上查获联系贩毒所用的手机一部、剩余毒资115元。被告人刘年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指控罪名贩卖毒品罪量刑建议具有坦白、认罪情节辩解意见被告人刘年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审理查明的事实2017年5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刘年糖接到吸毒人员张某某购买毒品的电话后,乘坐出租车到张某某居住小区收取其现金300元,通过面对面收款和充值的方式将现金转入微信钱包,到邛崃市人民医院旁边向绰号“张光头”购买145元(微信支付)的甲基苯丙胺一小包后,到邛崃市文君街道文南路311号天府临邛小区后门,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张某某。当日13时许,二人交易完毕,即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张某某身上搜出刚购买的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一小包,净重0.86克,从刘年糖身上搜出联系贩毒使用的银色苹果5S手机(电话号码1840289****)一部。经检验,从查获的一小包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查获的甲基苯丙胺一小包,净重0.86克、被告人刘年糖联系贩毒使用的银色苹果5S手机一部和贩卖毒品违法所得115元(已支付出租车费40元),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判决理由被告人刘年糖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刘年糖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刘年糖表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违法所得、违禁品和犯罪工具,依法应予没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年糖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刘年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刘年糖的违法所得115元、贩毒使用的白色苹果5S手机一部和毒品甲基苯丙胺0.86克,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邛崃市公安局负责处理)。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审判员朱勇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王江临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dab82d8de51f44239019a827003cab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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