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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与宋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8)鲁0212刑初105号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9-08-20

公开日期
2018-05-25

当事人
傅义兵,吕宁,刘国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C}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2刑初105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 名 宋 强 出生日期 1989年8月20日 民族 汉族 曾用名 尹强安坤 性 别 男 身份证号 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 无 强制措施情况 2017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青崂山检公刑诉(2018)104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宋强于2017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至青岛市崂山区第二实验小学门前,在刘莹莹驾驶鲁xx号路虎轿车至此,使用遥控器锁车时,操作信号干扰器进行干扰,致车辆未能上锁。后趁无人之际,从上述车辆内窃得黑色手包1个,内有人民币6 000元、苹果手机2部、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被告人宋强于2017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至青岛国信体育中心如是书店附近,采取上述手段,从周亚琦停放于此的鲁xx号保时捷轿车内窃得黑色手包1个,内有人民币2 000元、摩托罗拉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90元)、身份证、银行卡、钱包等物品。案发后身份证、手机追缴发还。 被告人宋强于2017年11月初的一天16时许,至青岛市崂山区第二实验小学门前,采取上述手段,从李光梅停放于此的鲁xx号奥迪Q5轿车内窃得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460元、国信畅动卡等物品。案发后国信畅动卡追缴发还。 被告人宋强于2017年11月20日左右,至青岛国信体育中心如是书店附近,采取上述手段 指控事实 从崔玉梅停放于此的鲁xx号宝马车内窃得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1 500余元、身份证、银行卡、洗浴券等物品。案发后身份证、银行卡、代金券追缴发还。 被告人宋强于2017年11月25日中午,至青岛国信体育中心羽毛球馆附近,采取上述手段,从孙芳龙停放于此的红色吉普车内窃得黑色背包1个,内有人民币3 000元、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 450元)、奔驰迈巴赫车钥匙1把(价值人民币6 120元)、三星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5元)、驾驶证、律师证等物品。案发后车钥匙、手机、驾驶证、律师证等追缴发还。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 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强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宋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宋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高 萍 二○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浩 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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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531f38e6e0a42e69569a8eb00e77f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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