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雅正律所数据库!

酒泉西域发展公司与赵贤基、于加润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1994)阿法经初字第03号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4-08-29

公开日期
2017-02-22

当事人
甘肃省酒泉西域发展公司,赵贤基,于加润

案由
采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1994)阿法经初字第03号原告:甘肃省酒泉西域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怀文,矿长,现年四十一岁,住阿克塞县城关镇。被告:赵贤基,男,汉族,现年五十三岁,农民,住酒泉市总寨镇。被告:于加润,男,汉族,现年五十岁,农民,住酒泉市总寨镇。原告酒泉西城发展公司诉被告赵贤基、于加润石棉矿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公开审理,现已审理完结。原告诉称: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与被告签订了石棉矿承包合同,合同履行后,被告没有交够抵押金伍万元,没有交给原告一九九四年六月三十日前的利润伍万元,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合同,收回抵抑金伍万元和上交的利润伍万元,承担违约金伍仟元,并承担此案的诉讼费。被告辩称:与原告签订合同是事实。合同履行后,没有交够抵押金伍万元,由于石棉行情不好,没有吃到合同规定的二遍料,受到损失无法上交原告的利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没有钱交抵押金和上交的利润。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签订了石棉矿承包合同(阿克塞县团结乡大巴图矿点回收料),合同履行后,原告提供了矿点,被告交给原告抵押金玖仟元。合同规定;“三年被告方上交甲方利润贰拾壹万元,签订合同时,首先抵押现金伍万元,纳入乙方向甲方所交利润内,一九九四年六月三十日前向甲方上(交)利润伍万元,一九九五年上矿前上交利润叁万元,六月三十日前交叁万元,一九九六年上矿前交利润叁万元,六月三十日前交贰万元”。原告方曾多次找被告索要抵押金伍万元,上交的利润伍万元,被告方以没钱推拖,原告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起诉县人民法院,并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九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被告人在阿克塞县红柳沟六号山上的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石棉矿承包合同没有违反经济合同法规定,属有效合同。合同规定清楚,原告提供矿点,被告交纳抵押金和利润,合同履行后,原告提供了矿点,被告没有交够抵押金伍万元,也没有在一九九四年六月三十日前上交利润,被告违背了合同,导致原告没有提供二遍料,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人违背合同应承担主要的责任,为了保护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平竞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有效,因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故解除原、被告的承包合同。二、被告付给原告现金捌万壹仟元(抵押金伍万元、上交利润肆万元,扣除已交的玖仟元)限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次付清。三、诉讼费叁仟陆佰壹拾元,被告承担叁仟元,原告承担陆佰壹拾元。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 永 虎审判员 段 晓 明审判员 康 秀 琴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阿尔斯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b97397f86ac84650a86ca71a0096c800

精选图文

22138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