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7)川0112刑初582号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当事人
阿克塞县财政局,王长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12刑初582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孙志波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7年4月18日 文化 程度 初中肄业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 公民身份号码 前科 情况 2017年5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 强制措施 2017年5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泉驿区看守所。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陶冬梅 起诉书文号 成龙检刑检刑诉[2017]591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5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孙志波在本区龙泉街道XX路XX号某网吧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一包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和一颗疑似麻古红色药丸贩卖给吸毒人员黎某,后被公安民警挡获,民警从其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200元及5包疑似冰毒白色晶体、13颗疑似麻古红色药丸。经现场称量,孙志波贩卖给黎某的一包疑似冰毒白色晶体净重0.7克、一颗疑似麻古红色药丸净重0.11克,从孙志波身上查获的5包疑似冰毒白色晶体分别称量共计净重3.4克,13颗疑似麻古红色药丸经分别称量共计净重1.05克。经鉴定,现场查获的上述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获的上述疑似麻古红色药丸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指控罪名 贩卖毒品罪 量刑建议 建议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人 无 辩解 意见 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审理查明 的事实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起诉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孙志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5.2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孙志波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志波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孙志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5.26克及毒资人民币2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组织 宣判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陈 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文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9baab1b6c03460dbf20a83400a5a851
(2017)川0112刑初582号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当事人
阿克塞县财政局,王长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12刑初582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孙志波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7年4月18日 文化 程度 初中肄业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 公民身份号码 前科 情况 2017年5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 强制措施 2017年5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泉驿区看守所。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陶冬梅 起诉书文号 成龙检刑检刑诉[2017]591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5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孙志波在本区龙泉街道XX路XX号某网吧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一包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和一颗疑似麻古红色药丸贩卖给吸毒人员黎某,后被公安民警挡获,民警从其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200元及5包疑似冰毒白色晶体、13颗疑似麻古红色药丸。经现场称量,孙志波贩卖给黎某的一包疑似冰毒白色晶体净重0.7克、一颗疑似麻古红色药丸净重0.11克,从孙志波身上查获的5包疑似冰毒白色晶体分别称量共计净重3.4克,13颗疑似麻古红色药丸经分别称量共计净重1.05克。经鉴定,现场查获的上述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获的上述疑似麻古红色药丸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指控罪名 贩卖毒品罪 量刑建议 建议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人 无 辩解 意见 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审理查明 的事实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起诉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孙志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5.2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孙志波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志波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孙志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5.26克及毒资人民币2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组织 宣判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陈 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文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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