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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洪业诉被告孙继姝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昌图县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1992)民字第1317号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2-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当事人
杨有成,河南省海口中原工贸公司三门峡市物资采购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2)民字第1317号本院于1992年7月4日对原告王洪业诉被告孙继姝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1992)民字第1317号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对判决书中被告孙继姝的“继”字有误,现更正为“际”。即孙际姝。审 判 长  丁占生审 判 员  王凤霞代理审判员  潘 力一九九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裴海军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b6e6302559c5448a9655c8fc92d17c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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