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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7)川0115刑初232号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4-09-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当事人
张秀红,刘宏伟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C}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15刑初232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黄萧 出生日期 1994年9月21日 民族 汉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户籍 成都市温江区 前科 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3月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公诉 机关 指控 意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杨卫亮 起诉书文号 成温检公诉刑诉(2017)237号 指控 事实 1、2016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黄萧在成都市温江区永盛镇石磊5组15号家中,容留王某、付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7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黄萧在上述家中,容留王某、付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7年2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黄萧在上述家中,再次容留王某、付某吸食甲基苯丙胺,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查获一插有吸管内装透明液体的塑料瓶1个,从王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1小袋(净重0.14克)。经检测,三人尿液中甲基苯丙胺呈阳性;经鉴定,在该塑料瓶内液体和白色晶体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指控 罪名 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 建议 无 辩解 意见 无 审理查明的事实 经庭审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萧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罚。被告人黄萧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黄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组织 宣判日期 审 判 员 陈 枫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康露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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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b61c3f65d6794ac38c94a7fb017c1d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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