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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有成与三门峡市物资采购站购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1993)阿法民裁字第02号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日期
1993-03-14

公开日期
2017-02-23

当事人
杨有成,河南省海口中原工贸公司三门峡市物资采购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3)阿法民裁字第02号原告:杨有成,男。被告:河南省海口中原工贸公司三门峡市物资采购站。法定代表人:张应军,物资采购站站长。原告杨有成诉被告三门峡市物资采购站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汇往阿克塞县邮电局现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告张应军汇往阿克塞县邮电局(县招待所101号曲文刚)的汇款三千元。(账号127——11阿克塞县工商银行)审判长 田 永 虎审判员 许 兰 新审判员 别尔德汉一九九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康 秀 琴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b68c6ca4662d4894aed5a71a0096b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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