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7)豫0185刑初312号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5-01-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当事人
傅义兵,吕宁,刘国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312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高东旗出生日期一九八五年一月十六日民族汉族曾用名朱东旗性别男身份证号籍贯河南省长葛市现住址长葛市和尚桥镇段庄村4组前科情况及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8月3日被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9年2月23日被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0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王希瑞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114号指控事实2016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高东旗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许昌市长葛市家中到登封市区后,先后在登封市区南环路与嵩阳路交叉口、南环路与谷路街交叉口、南环路华峰小区院内,分别将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电动车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三块电瓶价值1744元。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高东旗判处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罚金。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4月7日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高东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东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高东旗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高东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归案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高东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张建海二○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张宇 来自: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2b73f99591c4566944ca7850110f18f
(2017)豫0185刑初312号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5-01-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当事人
傅义兵,吕宁,刘国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312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高东旗出生日期一九八五年一月十六日民族汉族曾用名朱东旗性别男身份证号籍贯河南省长葛市现住址长葛市和尚桥镇段庄村4组前科情况及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8月3日被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9年2月23日被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0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王希瑞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114号指控事实2016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高东旗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许昌市长葛市家中到登封市区后,先后在登封市区南环路与嵩阳路交叉口、南环路与谷路街交叉口、南环路华峰小区院内,分别将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电动车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三块电瓶价值1744元。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高东旗判处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罚金。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4月7日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高东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东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高东旗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高东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归案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高东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张建海二○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张宇 来自: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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