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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涛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7)川0115刑初49号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4-06-10

公开日期
2017-03-31

当事人
阿克塞县汽车运输队,郑志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90年修正)》:第十五条

{C}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15刑初49号 被告人身份 情 况 姓名 李涛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94年6月10日 文化程度 高中 曾用名 李杰 身份证号码 民族 汉族 职业 无业 务工 户籍所在地 成都市温江区 强制措施情况 2016年11月11日因贩卖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公诉人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 王磊 起诉书文号 成温检公诉刑诉〔2017〕第38号 指控事实 2016年1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李涛在其位于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星鹤苑”小区5号*号家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1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邓某某。 指控罪名 贩卖毒品罪 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判 决 理 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罚。被告人李涛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涛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 决 结 果 被告人李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上诉权利告 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组 织 判 决 日 期 审 判 员 胡薇薇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艳 来自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256920495dd49f6961aa747010948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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