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6)沪0101刑初613号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4-05-17
公开日期
2016-11-08
当事人
阿克塞县财政局,王长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文书内容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刑初613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白某某 出生年月 1994年5月17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户籍地 江苏省东台市 此前所受法律 处罚时间、事由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代理检察员孙某某) 起诉书文号 沪黄检诉刑诉[2016]599号 指控事实 2016年5月23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骑自行车沿建国西路南侧机动车道行驶至建国西路91号处,被执勤民警龚某某发现并示意停车检查,白某某遂转向加速逃离,被龚某某拦住。白某某为逃避处罚,用拳头殴打民警龚某某头脸部等处,趁龚受伤松手之际逃至瑞金二路建国西路路口一小店内躲藏,被随后赶到的民警抓获。经上海旭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民警龚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口腔黏膜破损、颈部挫伤面积2.0cm2以上,左食指远节指间关节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妨害公务罪 量刑建议 拘役四至五个月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白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曹 霞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邱纯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d81f341fcab42b4afdb61f2984bedae
(2016)沪0101刑初613号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4-05-17
公开日期
2016-11-08
当事人
阿克塞县财政局,王长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文书内容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刑初613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白某某 出生年月 1994年5月17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户籍地 江苏省东台市 此前所受法律 处罚时间、事由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代理检察员孙某某) 起诉书文号 沪黄检诉刑诉[2016]599号 指控事实 2016年5月23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骑自行车沿建国西路南侧机动车道行驶至建国西路91号处,被执勤民警龚某某发现并示意停车检查,白某某遂转向加速逃离,被龚某某拦住。白某某为逃避处罚,用拳头殴打民警龚某某头脸部等处,趁龚受伤松手之际逃至瑞金二路建国西路路口一小店内躲藏,被随后赶到的民警抓获。经上海旭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民警龚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口腔黏膜破损、颈部挫伤面积2.0cm2以上,左食指远节指间关节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妨害公务罪 量刑建议 拘役四至五个月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白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曹 霞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邱纯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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