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7)豫0185刑初450号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当事人
张秀红,刘宏伟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45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付晓丹出生日期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二日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文化程度高中文化程度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张晓楠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194号2017年3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付晓丹在登封市区“缤纷年代”KTV内饮酒后,驾驶豫AHC7**号小型轿车,沿洧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谷路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付晓丹的血醇含量为98.96mg/100m1。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付晓丹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意见被告人付晓丹已签署具结书,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付晓丹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付晓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晓丹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付晓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结果被告人付晓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期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原被羁押的2日已予折抵。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孙素平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田艳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b2d8d78867094192bc39a7a30001bce2
(2017)豫0185刑初450号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当事人
张秀红,刘宏伟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45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付晓丹出生日期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二日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文化程度高中文化程度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张晓楠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194号2017年3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付晓丹在登封市区“缤纷年代”KTV内饮酒后,驾驶豫AHC7**号小型轿车,沿洧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谷路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付晓丹的血醇含量为98.96mg/100m1。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付晓丹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意见被告人付晓丹已签署具结书,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付晓丹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付晓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晓丹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付晓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结果被告人付晓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期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原被羁押的2日已予折抵。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孙素平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田艳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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