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8)陕0104刑初131号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2-09-25
公开日期
2018-03-06
当事人
基本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C}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陕0104刑初131号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井某某 出生 日期 1992年9月25日 民族 汉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610526199209252XXX 强制措施 2017年10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适用程序 速裁 公诉 机关 指控 公诉机关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李笑鹤 起诉书文号 莲检诉刑诉﹝2018﹞114号 指控事实 2017年10月7日,被害人王某在新浪微博看到被告人井某某使用用户名为AiL_井某某发布的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招聘信息后与其联系,井某某自称是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党政办公室助理兼陕西建工集团直属红庙坡安居工程项目部助理,并将其伪造的“陕西建工集团机关、总公司直属项目部人才补充通知”发送给王某取得信任。二人见面后井某某谎称自己平板电脑丢失借走王某的苹果便携式电脑,后又将伪造的入职通知书交给王某,以公司项目账目亏空需要借钱为由骗取王某4500元用于个人消费。王某多次询问上班时间、催要借款和平板电脑,井某某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10月23日,王某得知自己被骗后报案。经鉴定:苹果便携式电脑价值人民币1945元。井某某家属已退赔王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指控罪名 诈骗 量刑建议 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辩解 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判决 理由 被告人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犯罪后能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审判 组织 与 裁判 日期 审 判 员 沈 立 二O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竞尹 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5108d5db21dd42019e46a89600c04f55
(2018)陕0104刑初131号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2-09-25
公开日期
2018-03-06
当事人
基本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C}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陕0104刑初131号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井某某 出生 日期 1992年9月25日 民族 汉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610526199209252XXX 强制措施 2017年10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适用程序 速裁 公诉 机关 指控 公诉机关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李笑鹤 起诉书文号 莲检诉刑诉﹝2018﹞114号 指控事实 2017年10月7日,被害人王某在新浪微博看到被告人井某某使用用户名为AiL_井某某发布的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招聘信息后与其联系,井某某自称是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党政办公室助理兼陕西建工集团直属红庙坡安居工程项目部助理,并将其伪造的“陕西建工集团机关、总公司直属项目部人才补充通知”发送给王某取得信任。二人见面后井某某谎称自己平板电脑丢失借走王某的苹果便携式电脑,后又将伪造的入职通知书交给王某,以公司项目账目亏空需要借钱为由骗取王某4500元用于个人消费。王某多次询问上班时间、催要借款和平板电脑,井某某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10月23日,王某得知自己被骗后报案。经鉴定:苹果便携式电脑价值人民币1945元。井某某家属已退赔王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指控罪名 诈骗 量刑建议 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辩解 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判决 理由 被告人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犯罪后能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审判 组织 与 裁判 日期 审 判 员 沈 立 二O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竞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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