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7)川0107刑初730号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当事人
基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C}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7刑初730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袁佯 曾用名 袁振芸 民族 汉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7年9月1日 文化程度 大专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合江县 住所地 成都市郫县 前科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5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武侯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姜梦 起诉书文号 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721号 指控事实 2017年5月19日1时55分许,被告人袁佯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2G33U的灰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武侯区立交辅道与顺和街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临检挡获。经抽血鉴定,被告人袁佯血样乙醇浓度为98.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人 无 辩解 (辩护) 意见 无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袁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98.3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袁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系初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袁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判员 宋 沙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晓军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9fa20a03c6654008a263a7fd015f1b0c
(2017)川0107刑初730号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当事人
基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C}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7刑初730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袁佯 曾用名 袁振芸 民族 汉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7年9月1日 文化程度 大专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合江县 住所地 成都市郫县 前科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5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武侯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姜梦 起诉书文号 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721号 指控事实 2017年5月19日1时55分许,被告人袁佯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2G33U的灰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武侯区立交辅道与顺和街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临检挡获。经抽血鉴定,被告人袁佯血样乙醇浓度为98.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人 无 辩解 (辩护) 意见 无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袁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98.3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袁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系初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袁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判员 宋 沙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晓军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9fa20a03c6654008a263a7fd015f1b0c
上一篇:葛越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返回列表